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2年7月九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或本会)组织建设,规范会员管理,着力提升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学会的生命力和凝聚力,增强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团结凝聚广大水电与新能源科技工作者,更好地开展各种学术交流与技术创新活动,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类别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单位会员是学会的重要支撑力量;单位会员包括与本会学术领域相关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全国性及地方性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本会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终身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凡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履行个人会员义务,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和科技伦理道德规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
在高等院校就读的水电水利和新能源及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三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2.普通会员
具备水力发电与新能源领域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和技师、高技能人才,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和长期专职从事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
3.高级会员
取得副高级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任职资格,会龄在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业工作经历10年以上,在科研学术、教育培养、工程管理等方面取得相当成就,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和长期专职从事水力发电及新能源相关领域工作的普通会员可晋升为高级会员。
4.资深会员(会士)
凡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在科研学术、教育培养、工程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拥有相关领域重大发明,在业界有较大学术影响力,对行业及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或曾任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并任满一届者,可成为资深会员。
凡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如本人同意,可直接成为资深会员。
资深会员推荐、评审、报批程序等由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另行制定,报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5.外籍会员
凡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6.终身会员
年满60周岁的会员可成为终身会员。终身会员可免缴会费,其所享有的会员权益与其他会员相同。
7.荣誉会员
对水力发电与新能源科学技术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8.名誉会员
对水力发电与新能源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会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条 本会管理的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凡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和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高等教育、管理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凭会员证享受优惠;
(4)优惠订阅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及电子版;
(5)免费查阅学会网站会员专属服务信息;
(6)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并提供有关学术会议论文集的下载服务;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3.学生会员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展览会、咨询、培训、科普等各类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凭会员证享受优惠;
(2)优惠订阅本会主办并通过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免费获得本会主办的通讯信息类刊物及电子版;
(3)免费查阅学会网站会员专属服务信息;
(4)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和会议上发表论文,并提供有关学术会议论文集的下载服务;
(5)参与申请潘家铮水电奖学金和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6)参与学会科技/科普志愿者工作;
(7)及时掌握行业招聘动态,享受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学生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六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单位会员权利
(1)获得本会单位会员批准文件和会员牌匾/证书;
(2)理事单位可根据本会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技术、展示、展览以及推广活动;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可以和本会合作举办学术交流、产品展示和教育培训等活动;
(6)可以委托本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团体标准制定;
(7)可以参加本会组织的工程能力国际互认工作;
(8)可以通过本会向中国科协等外部委托单位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以及光华工程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等奖项候选人;
(9)可以直接申报本会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潘家铮奖、水电英才奖、张光斗青年科技奖等奖项;
(10)网站可以和本会网站链接,宣传企业形象推广企业产品;
(11)取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12)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
(13)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1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单位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协助开展决策咨询、学术交流、科普活动、人才培养、乡村振兴和科技志愿服务等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七条 个人会员通过会员管理系统登记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部门审核和履行审批程序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外籍会员还须由本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会员申请通过后由本会组织工作部门统一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由所在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本会可委托各分支机构、地方水电学会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但需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
第五章会员管理
第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由本会直接管理或委托所在地方的省级水电学会、分支机构或单位会员,使用“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经同行业社会团体互认的个人会员,由双方协商具体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六章 会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及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
每人每年100元人民币。
学生会员、终身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二)单位会员
正、副理事长(含分会正、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 20 万元;
常务理事(含分会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 12 万元;
理事(含分会理事)单位会员每年 5 万元;
普通单位(含分会普通单位)会员每年 1 万元。
同一单位会员以在学会中任职高者标准缴纳。国家部委及有关机构、地方水电学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免交会费;高等学校酌情减免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本会《章程》不一致,以本会《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技术支持
400-008-5413
010-89292552-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