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2 新闻来源:水电学会秘书处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专有技术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8日九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开展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专有技术评价认定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并在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结合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专有技术(以下简称: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先进性、独创性和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包括工艺软件包、基础设计、工程技术方案、设备制造和运维调试系统等。一般表现为设计图纸、设计方案、操作指南和数据资料等。
第三条 专有技术应由申报单位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可以是原始创新成果,也可以是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经改进后在国内首先采用的创新成果,也可以是综合国内外各行业已经公开的技术进行集成创新的技术成果。
第四条 申报专有技术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水力发电和新能源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等方面相关资质证书。与生产、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发的专有技术应共同申报。
第五条 通过评价认定的专有技术有效期为五年。对于到期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需重新申报,经审核后可延长专有技术的有效期。
第二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负责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专有技术评价认定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文件并指导评审工作。学会每年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学会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先进技术的发展状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八条 水力发电及新能源行业专有技术的申报范围包括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或运行管理中采用后,被工程实践证明,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或施工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
第九条 新工艺、新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或运行管理中应用自主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或已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
2、在国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或运行管理中首先应用的、经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并开发创新实现国产化的先进技术。
3、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或运行管理中的集成国内外各行业公开技术的创新技术;
4、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或运行管理中,具有创新性的先进计算机软件。
第十条 新设备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国内首创、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新设备制造技术;
2、引进技术,经消化吸收改造后,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达到国外同类设备技术水平的国产化设备创新技术;
3、对现有设备作局部改进的技术诀窍。
第十一条 国内开发的新材料工艺技术,其性能应优于国内现有同类型材料(产品),或具有特殊性能(包括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并已超过国内同类材料(产品),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材料(产品)先进水平,或已实现工业化生产,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材料(产品)。
第十二条 申报用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或运行管理中的通用技术需有其独创性和特殊性,且无权属纠纷,通用技术在评审立项时将进行公示,如立项公示期内无反馈意见或申诉单位不能证明是自有权属的,原则上遵循先申报先立项。
第十三条 下列申报内容不符合专有技术的要求:
1、已在公开刊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技术内容;
2、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过的技术内容;
3、申报过专利、著作权等公开的技术内容;
4、其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技术内容;
5、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局等相关部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管理机构有明确要求或明确授权指定认定机构鉴定认证的产品和技术。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专有技术在每年上半年组织集中申报。学会科创发展部负责申报材料的登记、整理、分类和初步审查,将材料分为受理、不受理两类。
第十五条 申报专有技术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及申报材料》(见附件一);
2、技术应用评价证明;
3、查新报告;
4、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5、如申报技术属合作开发,应附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申报专有技术的单位应到省级和省级以上的专利机构或科技信息机构对技术成果进行查新。受理查新的机构可以是以下单位: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
2、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3、各部委所属信息情报研究所(中心);
4、各省直辖市级信息情报研究所(中心);
5、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211工程所属高校的查新机构。
第十七条 申报延期时只需填写《专有技术延长有效期限申请表》(见附件二),并附查新报告,如属于合作开发的需附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下列成果不予受理:
1、不属于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勘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行管理范围的技术成果;
2、没有按规定对申报技术成果进行查新;
3、没有获得用户评价证明;
4、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未与合作伙伴取得一致意见,只有一家单独申报的项目;
5、学会已经批准的专有技术。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九条 专有技术评价认定的评审按照初审、终审、公示、批准发布的程序进行。审查结论为通过、不通过或暂缓三种。
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时,每项技术需由同行业三位专家分别审查,并填写《专有技术专家初审意见表》(见附件三)。经三位专家审查意见一致的技术成果提交会议终审。专有技术的初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会议集中审查方式或函审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专有技术的终审必须采用会议方式。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全体专家参加,申报单位对项目情况现场汇报和答辩,初审专家汇报审查意见,终审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专有技术进行认定并得出结论意见。终审结果汇总以后,由参加评审专家签字(见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终审结果在学会网站上公示1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技术成果认定为专有技术,由学会批准对外公布,颁发专有技术证书和专有技术个人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有争议的项目,由学会秘书处科创发展部协调,评审组长召集相关专家进行复议,必要时学会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检验。
第六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科技成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公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承担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申报单位的权益,参加评审的专家须与学会签订《专有技术评审专家工作保密责任书》(见附件五),对所评审的申报技术保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所申报技术属窃取他人技术成果的,或者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作出以下处理:
1、正在组织评审的立即终止评审;
2、已经完成认定的予以撤消;
3、已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会秘书处科创发展部负责专有技术评审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技术推广工作,主要负责专有技术评审项目的立项、评审、公示和发证,建立专有技术库,并定期更新发布,搭建专有技术推广交流平台,推进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等。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缴纳日常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学会评审日常管理、维护推广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1、项目初次收取申报费1500元/项;
2、申请延长有效期的项目,免收申报费;
3、已认定的专有技术,缴纳专有技术管理维护服务费5000元/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及申报材料
附件二:专有技术延长有效期限申请表
附件三:专有技术专家初审意见表
附件四:专有技术专家终审意见表
附件五:专有技术评审专家工作保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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